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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经验浅谈

来源: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7/3/9 13:02:22  浏览次数:2541

作者: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邓雪姗

 


 本文刊登于《中国社会工作》二月下 

 

我是一名司法社工,目前在为向二审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这类服务对象皆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由于经济确实存在困难而向二审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笔者就服务对象类型及服务方法作了以下的经验总结。

首先,从服务对象的来源和态度上看,可分为以下是积极寻求帮助这类型的服务对象很多对社工这个职业并不了解,他们只是能敏锐地察觉到社工能耐心地倾听和诚心地接纳他们,他们通过该社工得知相关诉讼费用的信息,社工也会尽力协助他们找到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法,例如当他们由于地方方言导致沟通不良,社工会为其联系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语言协助。但是,这一类服务对象常有会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隐瞒一些实际情况或者捏造一些事情,例如服务对象生活情况并非如其说所的无业或者经济拮据。二是非自愿抗拒型,他们不太主动与社工接触,对于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被通过感到愤怒,他们会埋怨甚至表现出一些不配合的行为,例如不愿意提交生活或经济困难的证明,认为是二审法院工作人员在找借口推脱他们的申请。社工面对这类服务对象冷言冷语、怒骂或者其他不配合行为,必须做到倾听服务对象的心声,不批评他们认知,但要用缓和且冷静的语气,并告知服务对象他们的一些不合作或抗拒的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事件恶化,引导他们消除非理性信念,将注意力转移回有效解决问题上被动消极型,他们从来不会主动与社工联系,他们认为提交过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就一切妥当对于社工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理会,反复与其沟通后,仍然显得茫然无措,不以为意

再者,从服务对象的法律认知度上看,可分为以下是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类型服务对象往往会主动而配合地与社工接触,并且对最终结果早已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但这类型的服务对象不常遇见二是文化程度较高但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这类型服务对象也会主动而配合地与社工接触,但他们会对接下来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作出的行动进行非常详细询问,例如会提出为何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提交后是否能保证其一定能通过申请,是否申请了就能马上立案开庭等等,此时就需要社工诚心和耐心回应服务对象的每一个问题。三是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或一无所知,为这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他们在沟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无法抓住话语的关键信息,以自我为中地自说自话,固持己见,否定或过度认同社工等情况

最后,从服务方法上看,笔者认为社工与服务对象前期建立专业关系之初,便需加强自我形象和服务的介绍,至少要让他们知道社工不等于二审法院“工作人员”,社工有其自身的工作理念和服务方法。社工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后,社工需要再次在心中明确强调“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不管面对上述的哪一类型服务对象,接纳和用心倾听服务对象的心声是基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保持冷静,不被服务对象情绪影响,同理他们但不能过度同情,并且保持明辨是非的态度。

举一个例子,曾有服务对象向笔者倾诉由于生意失败导致欠下大笔债务,公司资金被法院冻结,即财产全无,其如今居无定所,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过日子,希望通过社工得到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信息和帮助。事实上,经多方了解,笔者已获悉服务对象所说并非实情,他提前转移其名下财产,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想拖延诉讼时限,延迟偿还债务时间。此时,笔者选择一方面用心倾听叙述,接纳尊重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权利,另一方面保持明辨是非的态度,在同理、关心服务对象感受的同时也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出具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是必须的,让其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可能需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上法律的责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司法社工还需要大量学习专业服务知识、储备更多的法律知识以应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随时可能遇到的大大小小的难题或者困惑